苏州市农业科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文章来源:苏州农科院 发布时间:2021-10-19 15:47 阅读次数:7425

1、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初步鉴定,对保管期限已满,确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建议。

2、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管期限已到,确认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,应加以说明,并提出延长其保管期限的建议。

3、在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,办公室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,对要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。

4、鉴定小组采用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按照个人鉴定、集体审查的鉴定方法,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,登记造册,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,方可保存或销毁。

5、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销毁档案,鉴定小组必须有两人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档案销毁时杜绝档案遗失或泄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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